7月25日,記者從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了解到,即日起,蘭州市將實施修訂完善的《蘭州市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辦法(試行)》。《辦法》進一步規(guī)范了保證金的管理,明確將有效縮短審批時間、簡化辦事流程、盤活企業(yè)資金、減輕企業(yè)負擔、推進項目落地。
《辦法》明確指出,將保證金作為建設單位申請施工許可證的前置條件改為建設單位取得施工許可證后15日內到人社部門繳存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實行告知承諾制,并列入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承諾制事項清單。行業(yè)主管部門在向建設單位辦理施工許可手續(xù)時,須與建設單位簽訂《蘭州市工程建設單位履行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制度承諾書》,對按規(guī)定繳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和不拖欠農民工工資事項進行承諾。同時,建設單位應按照建設項目合同總價的3%繳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最高不超過500萬元,最低不少于20萬元。建設單位在同一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屬地管轄區(qū)域開工多個項目,繳存金額上限原則上不超過1500萬元,所繳納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在屬地管轄區(qū)域內統(tǒng)籌使用。建設單位2年內未發(fā)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其新報建工程項目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減免應繳金額的50%;3年內未發(fā)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其新報建工程項目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免繳。對已繳存了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可按新標準選擇重新以現金繳存或銀行保函方式替代原有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辦法》還規(guī)定,聯合懲戒辦法和浮動繳費規(guī)則,即:對不按承諾繳存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的建設單位,由人社部門會同行業(yè)主管部門依據有關規(guī)定,依法撤銷施工許可決定并追究承諾人的相應責任,將其列入失信名單,在國家信用信息平臺公布;對于啟用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一年內發(fā)生1次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的建設單位,保證金按2倍繳存;對發(fā)生群體性事件或其他造成不良社會影響事件的建設單位,保證金按3倍繳存;其提高比例后的繳存金額不受上限限制。